(1996年1月22日劳部发〔1996〕2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12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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