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26日人薪发〔1995〕32号公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群众。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