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27日劳动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劳动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