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入库时间:1999-11-0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9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军用核设施的安全,保障设施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国防核科学技术工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军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核材料的生产、加工、贮存及乏燃料后处理设施;

(二)核动力装置;

(三)各种陆基反应堆,包括生产堆、研究堆、试验堆、临界装置等;

(四)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军用核设施。

交付军队使用的核设施除外。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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