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0号令公布,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核进出口及其他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事务的管理,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以及与核保障监督有关的其他条约或协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和出口本规定附件一、二所列清单中的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相关技术,以及通过其使用产生的特种可裂变材料和附件三所列其他对外核合作。
本规定所述“相关技术”,系指供应方在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