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公布,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