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4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1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审查,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实验室应当报科学技术部审查同意。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向科学技术部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要求;
(二)开展实验室建设确属必要;
(三)具备保障实验室规范安全运行的能力和机制;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