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准、颁发和核材料的帐务衡算管理及实物保护。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核材料管制的范围,按《条例》第二条办理。
第二章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职责
第三条能源部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全国核材料的管制,下设核材料管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核材料管制工作。
第四条核材料管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拟订核材料管制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条例》规定,接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