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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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时间:2018-09-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税〔201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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