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入库时间:2004-07-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现发布《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 ……
继续阅读(剩余:71.8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0375120230212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