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通知
(1996年11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6]554号发布)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国有资产管理是以产权为基础的管理,国家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在授权的范围内对水利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据反映,个别地区和部门在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将由水利部门占有的水利经营性资产无偿划转到水利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这种做法不但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国务院103号令)中第十五条“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的有关规定,而且也违背了我部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水利国有资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