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入库时间:2006-03-2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保监发〔2006〕11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有效遏制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的发生,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监会制定了《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保险机构总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二、国有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保险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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