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国务院关于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37号)、《中国科学院章程》和《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
(一)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
(二)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
(三)中科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
(四)国科控股投资的企业;
(五)研究所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明确资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