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入库时间:2006-07-1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6年7月12日中国保监会2006年第5号令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2月13日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总代表,是指总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 ……
继续阅读(剩余:92.17%)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9551220240705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