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入库时间:2004-07-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89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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