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入库时间:2005-11-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5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
继续阅读(剩余:87.0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2461020240210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