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局长令第11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局长令第11号)
入库时间:2001-09-1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十一号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特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王景川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我国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登记机构

条例所称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条办理手续需用的形式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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