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督导员是指具有质量督导员资格、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聘任并委派,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工作进行质量监督与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质量督导人员分为国家级质量督导员和质量督导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权限,工考办负责质量督导员的聘任、委派、管理及其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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