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5]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
为了缓解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紧张的矛盾,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流动资本的补充机制,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上海、天津等实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8个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包括所在城市行政区内的中央企业)补充流动资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自补流动资本制度。企业要严格按照“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的要求,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本。
税后利润补充流动资本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处理,并单独反映。
二、国家对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实行拨补流动资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