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入库时间:1994-12-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4)9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规范上市公司国家股权管理,维护国家股权益,经商中国证监会,现对上市公司的国家股配股、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股持股单位(含受托行使国家股权单位,下同)在处理上市公司配股时应严格按照国资企发〔1994〕12号文件规定执行,正确、有效行使股权。在股东大会决定配股事宜时,切实维护国家股利益,不得盲目赞成配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赞成配股:第一,股份公司确需筹集资金;第二,筹资最佳途径为增加股本;第三,保持现有股权比例不被稀释;第四,国家股股东有能力追加股本投资。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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