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
入库时间:1994-10-3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

财清(1994)1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29号《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为“国办发〔1993〕29号文”),根据各部门、各地区及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深入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就进一步落实清产核资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未按规定及时反映和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再予以认定,均由企业在今后的经营中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二、各级政府清产核资 ……
继续阅读(剩余:87.0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2492420220325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