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企业产权登记问题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4]7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行业总公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巩固清产核资的成果,维护国家权益,现就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企业在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对核实的资金审查认定后,应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综发〔1992〕26号)的规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清产核资企业产权登记统一使用现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表),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