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企业产权登记问题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企业产权登记问题的通知
入库时间:1994-10-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企业产权登记问题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4]7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行业总公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巩固清产核资的成果,维护国家权益,现就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企业在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对核实的资金审查认定后,应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综发〔1992〕26号)的规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清产核资企业产权登记统一使用现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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