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入库时间:1994-10-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

第一条为了使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公正、有效地进行,维护国家资产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处委员会),专门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事宜。

第三条各级调处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人的委员组成。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外,还可适当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委员,委员会主任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调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立案、受理、分办、法律审核、档案及公章保管、发文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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