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对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资产产权办理委托转名法律手续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
为了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针对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况,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89]54号),要求驻港澳中资机构确需以个人名义注册或拥有物业产权的必须办理具有港澳地区法律效力的“股份声明书”、“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转让书”。为了完善54号文件的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关于境外国有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