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
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
入库时间:1994-03-1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资企函发(1994)36号

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有资产用作贷款抵押的紧急请示》(赣国资企字〔1993〕13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中国人民银行,兹批复如下:

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办抵押贷款业务,企业以其依法支配的各项财产设定抵押权作为还款担保取得贷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通行作法。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抵押贷款将得到更普遍的采用。

二、国有企业用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形成的实际资产属于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有权独立支配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企业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占用的各项资产作为抵押物取得贷款(国家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三、贷款抵押并不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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