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关于对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年检并重新确认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加强对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1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监会对获得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联合进行年度检查,并重新确认其证券业务的评估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1。1993年度获得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均须接受检查;
2。检查内容为评估机构1993年度从事证券业务情况、专业人员培训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年检结论以及资产评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