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1994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清[19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1994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已经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各专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规定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件:1994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
根据《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资金核实是指对企业、单位资产清查、所有权界定、资产价值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