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联营企业的资产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联营企业的资产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等问题的复函
入库时间:1994-01-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联营企业的资产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等问题的复函

国资企函发(1994)4号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华能技术公司投资企业的合资方资产重新评估有关权益问题的请示》〔(93)华能集财字第2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颁发《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国资工字〔1989〕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文件中明确“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与济南气动元件厂的联营是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开始的,根据文件的时效性,你们用于联营的资产可以不评估。

二、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此同时,《规定》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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