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第二期清产核资试点的国有企业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第二期清产核资试点的国有企业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入库时间:1993-10-1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政部

关于第二期清产核资试点的国有企业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93财工字第40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保证第二期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有关固定资产重估报告和资金核实报告的审批程序及相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重估报告的问题

1。企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报告”经主管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审查合格后应按原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扩大试点用)》的通知”(国清〔1993〕78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批。中央企业的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报告由驻各地的中企处负责审查,审查合格后,直接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确认,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
继续阅读(剩余:63.89%)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5392920220322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