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1988年下放地方的外贸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境外发(199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经贸委(厅、外贸局):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和国发〔1990〕70号文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外贸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权限,支持和促进外贸企业进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项改革;同时为配合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建立国家资本金考核制度,现就1988年下放地方的外贸、工贸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8年下放地方的外贸、工贸企业,其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以1987年年度会计决算为依据下放地方管理;现由外经贸部派出机构使用的部分仍归属中央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