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关于印发《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资境外发(1993)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外经贸委(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加强用国有资产实物投入境外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工作,现将制定的《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投入境外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
关规定
2。《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
3。《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填表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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