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入库时间:1993-06-1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政部

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93财工字第21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国有工业、运输和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矿山企业实行新制度前的矿山维简费结余转作国家资本金,实行新制度以后提取的维简费,相当于折旧部分计入累计折旧,超过折旧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

下放港口企业的以港养港资金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用于港口建设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用于海关、商检以及市政配套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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