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入库时间:1993-06-1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政部

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93财商字第1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新的财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衔接工作,现对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旅游、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提取市场调节基金问题

按照国办通〔1988〕26号文规定,国营商业企业按销售额的1%在税前提取市场调节基金,由主管部门掌握使用。新《制度》实施后,此规定停止执行。对以前已提取未使用完的余额,继续按原规定用途使用,主管部门应在年度决算中单独反映。企业收到主管部门拨入的市场调节基金,无偿使用的作为增加国家专项拨款处理;有偿使用的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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