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启用委托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产权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3)8号
农业部:
根据我局《关于对农业部〈关于委托我部直属新疆、黑龙江、海南、广东四垦区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函〉的批复》(国资事函发〔1992〕138号)文件的精神,同意新疆、黑龙江、广东、海南四垦区总局一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即日起正式启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专用章”。
专门章中的编号分别表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委托部门和受委托部门。即:第一位“2”表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第二位“1”表示农业部,第三位“1”、“2”、“3”、“4”分别表示农业部直属的新疆、黑龙江、广东、海南四垦区总局一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例如:“2—1—1”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