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评估机构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每年应进行一次年检。现将1993年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评估资格的机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年检;地方授予评估资格的机构,由颁发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年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年检范围
凡是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授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