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10〕2号)
各银监局,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境内保税地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而专门设立的租赁项目子公司。
二、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的项目公司可开展融资租赁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进出口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受让和转让应收租赁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经济咨询等业务,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