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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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时间:1992-10-1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劳动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国资企发〔1992〕10号,以下简称《规定》)下发后,由于文中引用的个别规定已经修改,为便于开展工作,现将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一并执行。

附件: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规定》第四条中关于资产的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原来要求按照财政部(81)财企字第63号文《关于国营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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