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
机电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机电部机电经(1992)1387号
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按照资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凡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合资单位(含归口计划单列集团、公司)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都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评估范围
(1)机械电子工业部所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否则该项经济行为或合同无效。
①资产拍卖、转让;
②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③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④企业破产清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