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机电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入库时间:1992-08-2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机电部

机电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机电部机电经(1992)1387号

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按照资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凡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合资单位(含归口计划单列集团、公司)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都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评估范围

(1)机械电子工业部所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否则该项经济行为或合同无效。

①资产拍卖、转让;

②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③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④企业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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