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职发[1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各地在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说明如下:
一、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