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办发[1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保密局,各地市(州)保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职改工作部门、保密部门:
现将《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人事部
国家保密局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补充规定如下:
(一)地(市)级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及所属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职称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备用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尚未公布的试题、考试成绩统计数字和分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