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时间2016年06月08日
人发〔1999〕33号
现将《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质量,加强和规范评审人员管理,提高评审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凡按照本规定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受聘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