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 废止时间2016年06月08日
人发〔199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各类案件涉案标的价格鉴证的需要,规范价格鉴证行业管理,加强价格鉴证队伍建设,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素质,保证价格鉴证工作的客观,公正,现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价格鉴证专业人员的准入控制,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保证价格鉴证工作的客观、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