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入库时间:1999-08-1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人发[1999]92号

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临床医学各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主治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通过评审或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行医 ……
继续阅读(剩余:78.1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2551120231202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