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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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时间:2000-08-0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人发〔2000〕82号

现将《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

2000年8月4日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矿业权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矿业权评估人员的管理,提高矿业权评估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按本规定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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