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发〔20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理的企业:
为了发展和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代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建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现将《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