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入库时间:2003-08-1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人部发〔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土地登记及代理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工作,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

(一)具备下列3项条件之一:

1、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 ……
继续阅读(剩余:87.1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2343020231202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