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入库时间:2003-08-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人厅发〔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现将《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均设英、日、俄、德、法、西班牙、阿拉伯等语种。各语种、各级别均设口译和笔译考试。

第三条各级别口译考试均设《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2个科目,其中二级口译考试《 ……
继续阅读(剩余:70.52%)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2334120231202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