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厅发〔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现将《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均设英、日、俄、德、法、西班牙、阿拉伯等语种。各语种、各级别均设口译和笔译考试。
第三条各级别口译考试均设《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2个科目,其中二级口译考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