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公安厅(局):
为保证公安机关更加有效地履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切实加强公安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在总结广东、安徽、福建、内蒙古、重庆等五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人事部、公安部研究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中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要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安队伍相结合,努力形成能上能下、广纳人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