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现将《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医疗卫生机构中药学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指导标准。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
卫生部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