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交通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人事部
交通部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 ……
